农产品核定扣除归纳总结(安徽为例)精校版

来源:开云全站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4-24 22:11:50

  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=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/(1-损耗率)×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×11%/(1+11%), 损耗率=损耗数量/购进数量

  注意:扣除率原为13%,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为11%。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要考虑损耗情况

  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=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×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×扣除率/(1+扣除率)

  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=当期销售货物数量(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)×农产品单耗数量

  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,下同。如以高梁生产粮食白酒,扣除率为17%。

  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=当期主营业务成本×农产品耗用率×扣除率/(1+扣除率)

  农产品外购金额(含税)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(包括包装物、辅助材料、燃料、低值易耗品等)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、入库前的整理费用。

  安徽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所有乳制品,均按照“投入产出法”的有关法律法规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,不会再使用“成本法”。目前除酒及酒精和植物油仍使用成本法,安徽将逐步淘汰成本法,改为投入产出法。

  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别的产品,可采取“参照法”,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,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中等水准,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,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,并报省国税局备案。

  (三)购进农产品用来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(包括包装物、辅助材料、燃料、低值易耗品等)

  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=当期销售产品数量/(1-损耗率)×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×扣除率/(1+扣除率)

  依据财税〔2017〕37号第二条第一项,这里分为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初级农产品和17%税率货物两种情况,前者扣除率为11%,后者为13%。

  理解:购进农产品用来生产销售农产品,扣除率为11%,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来生产销售蚕丝绸。

  购进农产品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%税率货物,扣除率为13%,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、花椒。

  二、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、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,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抵扣。农产品是指列入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的初级农业产品。

  1、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、方便面、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,玉米浆、玉米皮、玉米纤维(又称喷浆玉米皮)和玉米蛋白粉。

  4、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、风选、拣剔、碎块、干燥、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,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。

  5、各种水果罐头、果脯、蜜饯、炒制的果仁、坚果、碾磨后的园艺植物(如胡椒粉、花椒粉等)。

  举个例子,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,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%,如果用鲜奶产出巴氏杀菌乳,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1%。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,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。

  四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。如不转出会造成双重抵扣。注意转出的进项应进入期初原材料成本。

  例:某茧丝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5年9月1日起,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蚕丝绸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。9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假设10000元,计算9月份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,期末平均买价=(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×期初平均买价+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×当期买价)/(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+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)。计算时分子应加上进转转出的10000元。

  五、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,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。

  例: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。2014年2月毛茶、绿茶无库存,5月、6月各购进毛茶100公斤,7月购进毛茶50公斤,生产车间全部领用并加工成绿茶,假设毛茶产出绿茶比是1:1,5月,6月未销售,7月销售绿茶100公斤。

  观点1:按文件公式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=(0+500)/(0+50)=10;

  观点2:7月销售的100吨绿茶,销售了有7月初的库存,公式里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不是指农产品明细帐的期初数量,而是本期销售绿茶对应毛茶的期初数量,本题为200,期末毛茶平均买价=(1100+500)/(200+50)=6.4.

  观点3:期初是指试点开始时或者是年初时,不是指月初,发出存货不应影响平均单价的计算。期末平均买价=1100/220=5。5。

  答:观点1,与公式字面理解一致,计算出来的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与原材料发出单价相同,计算简便,但税收筹划空间很大;

  观点2,克服了观点1的缺点,但原材料明细帐上的发出单价与平均买价不同,计算复杂,平均买价受发出数量影响;

  观点3,计算的单价是累计平均购买单价,计算最简便,原材料购买单价只跟购进有关,与发出无关,反映了实际的平均购买单价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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