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你单位做了查询,发现你单位施行了以下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:
你单位未按规则采纳密闭、隐瞒等办法,操控、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。即你单位碎石未苫盖、破碎车间关闭不严及传送带未关闭。
1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(勘验)笔录1份(2022年6月24日,法律人员现场记载),证明你单位存在碎石未苫盖、破碎车间关闭不严及传送带未关闭的违法行为。
2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查询询问笔录1份(2022年6月24日,法律人员现场记载),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则采纳密闭、隐瞒等办法,操控、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现实及存在违法现实的原因。
3、现场图片2份(2022年6月24日,由法律人员现场拍照),证明你单位存在碎石未苫盖、破碎车间关闭不严及传送带未关闭的违法现实。
4、现场印象材料1份(2022年6月24日,由法律记载仪记载),记载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查看状况。
5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(2022年6月24日,由公司能够供给),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。
6、身份证复印件1份(2022年6月24日,由公司能够供给),证明你单位投资人的身份。
7、关于对营口北方碎石加工厂年加工碎石20万立方米项目的存案定见1份(2022年6月24日,由公司能够供给),证明你单位破碎及筛分应在关闭厂房内进行及碎石应苫盖。
你单位的上述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,应当承当对应的法律责任。
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事前(听证)奉告书》(营环罚(听)告字〔2022〕第3009号)奉告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说、申辩和听证,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和听证请求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施行规范》第五十七项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:
针对上述行政处分,限你单坐落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,按《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交纳通知书》要求交纳罚款(《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交纳通知书》附决议书后)。逾期不交纳罚款,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《行政处分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予以处理。
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,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许营口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,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。
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,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,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