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地卸料平台突然侧翻3名工人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9人被判刑

来源:开云全站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1-31 04:02:46

  北京一建筑工地拆卸脚手架时,卸料平台与墙体连接的吊环螺杆突然断裂,平台侧翻,三名正在码放脚手管的工人从高处坠落,不幸当场死亡。9名现场负责人被判刑。2022年4月9日,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,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。

  向某某,男,木工组长。吕某某,男,项目经理。温某某,男,生产经理。刘某某,男,安全负责人。陈某某,男,生产经理。孙某某,男,安全员。王某,男,安全员。马某,男,安全监理。大国,男,架子工组长。

  法院审理此案查明,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是顺义区一处项目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,该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北京某工程公司,整体的结构劳务分包方是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,监理单位是北京某监理公司。

  北京某工程公司安排吕某某为项目经理,温某某为生产经理,刘某某为安全负责人,王某为安全员。重庆某劳务公司派遣陈某某为生产经理,孙某某为安全员,向某某为木工组长,大国(化名)为架子工组长。马某为某监理公司安全监理。

  事发前2日,架子工组长大国组织工人,将3号商务办公楼卸料平台,从9层升至10层。卸料平台安装好后,安全监理马某和安全员王某,先后对卸料平台做验收,但马某认为平台安装有问题,没有在验收表上签字。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,并没有根据相关要求,在该卸料平台上设置禁用标志。

  第二天,劳务分包单位开会通知,第三日塔吊顶升作业,卸料平台暂停使用,向某某参加会议。到了第三日中午12点左右,向某某在明知卸料平台不可以使用,且没有将会议内容告知工人的情况下,指挥工人在3号商务办公楼10层,进行脚手管拆卸作业,木工将拆下的脚手管,码放在卸料平台上。

  下午1点左右,卸料平台与墙体连接的吊环螺杆突然断裂,平台侧翻,在该平台上码放脚手管的工人杨某、大强(化名)、孙某三人从高处坠落,不幸当场死亡。

  经鉴定,三人均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,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。事故发生后,9人全部到现场组织救援,进行事故处理,之后被传唤到案。

  经查,事发项目工地使用悬挑式卸料平台,用于楼层与楼层间运送脚手管等材料,但卸料平台日常使用的过程中,没有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,卸料平台超载堆放问题突出,平台安装不规范、不按规定程序,进行技术交底,及安装验收。

  未经验收合格的平台不设置禁入标志。对平台作业人员缺乏安全培训。平台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等问题。吕某某等九人没有严格按照各自岗位工作职责,落实有关卸料平台安全管理规定,致使卸料平台存在比较大安全隐患。

  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,事发卸料平台断裂的3根吊环螺杆,为一次性过载脆性断裂。

  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,事故的直接原因为,卸料平台严重超载是导致吊环螺杆过载脆性断裂的重要的因素。卸料平台钢丝绳主绳与水平钢梁夹角过小,吊环未紧贴建筑结构边梁、悬挑长度略大等设计、安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,致卸料平台实际承载能力降低,是吊环螺杆断裂的次要因素。

  事故的间接原因为,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,安全管理混乱,监理人员配备不足、有关人员未到岗履职,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,行业监管不到位。

  向某某、吕某某、温某某、刘某某、陈某某在履职过程中,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孙某某、王某、马某在履职过程中,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。

  另查明,事发后某劳务公司与三名死者家属达成协议,赔偿家属经济损失,死者家属对相关责任人员表示谅解。本案其他责任人员邱某、陈某、胡某已另案起诉。

  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向某某、吕某某、温某某、刘某某、陈某某在生产、作业中,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,致3人死亡,情节特别恶劣。孙某某、王某、马某、大国在生产、作业中,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,致三人死亡。以上人员的行为,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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